原标题:【执法大练兵】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典型案例公开信息(十九)污染防治设施压滤机未正常使用,废水流入尾矿干堆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执法大练兵】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公开信息(十九)污染防治设施压滤机未正常使用,导致废水流入尾矿干堆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属鼎立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分公司水处理设施压滤机未能正常使用,导致部分尾渣废水流入尾矿干式堆放场,现场存在大量积水,存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对现场负责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排入尾矿干式堆放场的尾矿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普通工业废水。
该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压滤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之规定,且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分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压滤机虽未能正常使用,但生产废水仅排放至其污染防治设施尾矿干式堆放场内,未进入外部环境,且此行为系压滤机故障导致的,当事人已及时改正,无主观上的过错,且废水未排入外环境,调查部门建议不移交公安部门。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分公司作出:1、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处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该分公司对处罚决定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中该分公司提出水污染防治设施压滤机在使用的过程中,因翻水板发生变形,导致压滤机部分未正常使用,从而使废水流入尾矿干式堆放场,并非裁量因素中的压滤机整体未使用,希望减轻行政处罚。会后,调查部门案件承办人对该情况做了调查核实。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分公司作出:1、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处31.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该案是在《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实施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幅度上,规范了执法部门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处罚裁量权,确保了处罚决定与当事人违法过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切实提高了执法人员办案质量,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合理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